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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调剂复试指南

23年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根据《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科学有效,全面考查。全面考查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发展情况,着重对其学业知识、专业能力、科研创新潜质和平时表现等进行考核。

2.公平公正,成绩量化。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政策透明,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

3.以生为本,服务考生。尊重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4.分类复试,各有侧重。

二、组织管理

研究生院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院(系)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严格根据本单位复试方案,落实各项具体工作。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受理考生申诉。

三、确定复试名单

院(系)在学校公布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基础上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学科(专业)特点等,确定本院(系)各专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总分以及其他学术要求。

院(系)根据各专业(方向)可用招生计划以及合格生源情况,确定差额复试比例。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方向)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不足120%的专业(方向),院(系)所有合格生源可参加复试。

符合教育部“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及经教育部备案的“西部计划项目”等加分政策的考生,初试总分加分后达到院(系)线列入复试名单,计算总成绩时,初试成绩按加分后分数计算。

四、资格审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须携带复试通知书在院(系)规定时间到报考院(系)指定的地点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1.应届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大学成绩单的原件及现实表现复审表。

2.往届考生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大学成绩单的原件(或加盖档案单位红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及现实表现复审表。

3.“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需携带“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

4.考生报考时,学籍(学历)信息未通过学信网校验的考生:境内应届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本科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境内往届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有更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还需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获境外学历学位考生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考生还需按照规定将上述文件扫描件在复试系统提交,上传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新生入学后还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五、复试

复试原则上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课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综合素质与专业知识面试或院(系)要求的其它考核内容。具体复试方式和考核内容见各院(系)发布的复试录取实施方案。

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时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时间为每科2小时,满分为100分。具体由院(系)单独组织,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报考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125100工商管理硕士、125200公共管理硕士、125601工程管理、125602项目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管理类联考考生(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还需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核,由院(系)自定考核方式,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考生参加复试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对复试试题内容、过程等有关情况保密,本人复试结束后亦不得对外透露传播。

六、调剂

考生报考学校、报考院(系)、报考专业、报考学习方式任意一项在录取时发生变更,均属于调剂。完成第一志愿合格考生复试录取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方向)方可进行调剂。

1.调剂规则和办法

(1)调剂考生须符合调剂接收专业(即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即调出专业)与调入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优先从本院(系)或学校的相近专业接收调剂生,校内无法调剂的,从校外接收考生调剂复试。调剂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生源充足专业参加复试但被淘汰考生以同等的调剂复试机会。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学位类别)的国家线和我校最低复试分数线,同时还须满足调入专业的院(系)线。同时,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自命题科目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中,英语(一)可调英语(二)、数学(一)可调数学(二)和数学(三)、数学(二)可调数学(三),反之则不可。

(2)生源调剂信息须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考生通过 “调剂服务系统”报名,考生报名后,接收调剂生的院(系)将及时审核考生报考信息并通知相关考生复试。

2.特殊专业调剂要求

管理类联考专业(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只能从参加管理类联考各专业的考生中调剂,且必须符合调剂接收专业的报考条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只能从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中调剂;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能从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考生中调剂;“单独考试”考生不得调剂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普通计划复试录取。

七、录取

1.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专业课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70%之间,由各院(系)自定。考生的复试成绩按下式计算:

复试成绩=专业课考核成绩×专业课考核成绩权重+综合素质与专业知识面试成绩×(1-专业课考核成绩权重-其他考核成绩权重-10%)+外语听说能力成绩×10%+其他考核成绩×其他考核成绩权重。(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外语类专业、管理类联考及单独考试专业成绩计算办法由院(系)自行确定并在复试录取细则中明确。

(2)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占录取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40%—50%之间,由各院(系)自定。考生的总成绩按下式计算:

总成绩=初试成绩×(1-复试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权重×5(初试满分300分的专业×3)。(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来源不同且初试科目不同的调剂复试考生,由院(系)另行确定总成绩计算办法并在调剂复试细则中明确。

复试结束后,考生在院(系)规定的时间通过学校研究生招生系统查询本人复试成绩、总成绩,查询时间见各院(系)网站通知。

2.录取原则

(1)总成绩是确定拟录取的重要依据。院(系)按专业(方向)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中的综合素质与专业知识面试成绩、专业考核成绩依次排序确定),依据招生计划数顺次拟录取,直至完成招生计划,不得少录、跳录和超录。生源不足情况下,各院(系)可视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予以微调。

(2)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若有一门科目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后在院(系)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凡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按要求签订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不发放录取通知书。

(5)拟录取考生若放弃报考专业的录取,申请调剂其他专业,须按照调剂复试要求进行,不得直接录取到调剂专业。

3.确定导师

院(系)组织拟录取考生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时均应确定导师。

4.考生身体状况检查

拟录取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八、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全面监督;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对院(系)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督导;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本院(系)及学校指定院(系)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规章、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复试信息公开制度

院(系)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应及时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严肃考风考纪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院(系)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其他

各院(系)复试录取实施方案将于近期陆续公布,考生应密切留意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的信息。复试工作将在3月22日开始分批次组织,具体时间由各院(系)确定。

复试名单确定后,考生登录学校研究生招生系统下载复试通知书,并按要求上传资格审查、既往表现等材料。学校不再寄发纸质复试通知书。考生在参加复试期间应妥善安排好个人行程,注意出行安全,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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